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丞邦快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子琨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