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68號
- 原告
- 金勝輪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年輝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和、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