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8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黃光輝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告
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瓏璋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