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王鍾湄
- 當事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才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94號 原 告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被 告 才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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