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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9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
亞設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被告
才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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