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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9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蘇純美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詹顯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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