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謝麗雲
- 原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石莉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薛如辰 被 告 石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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