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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亭翔虱目魚餐飲店
原告
永霖虱目魚餐飲店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心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庄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590元及利息;備位聲明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0,590元及利息。又原告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揆諸前揭意旨,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0,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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