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 原告
-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成發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良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