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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蕙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1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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