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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炎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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