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戴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