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2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怡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員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南小字第2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員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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