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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29號

給付代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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