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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7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告
吳紹揚

吳彥樟

陳薆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紹揚、吳彥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913元,及附表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吳紹揚、陳薆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7906元,及附表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001 3萬9913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7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表2: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 違約金 001 15萬7906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7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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