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958號
- 原告
- 王瑞珠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元忠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另本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國11
5年3月9日命補繳,原告迄未繳納,附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