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 原告
-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即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
- 原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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