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被告
- 陳宗利 住○○市○○區○○路○段00○0號三 樓之0
-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0樓
陳元興
陳宗龍 住○○市○○區○○路○段00號七樓
之0
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判同此見解)。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債權人之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91建號即門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三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及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陳元興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查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1,9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03.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被告陳元興權利範圍78/10000=337,567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系爭房屋價額264,400元】,原告主張對被告陳宗利之債權額為500,143元(含本金220,213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24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2日止,按年息9.5%計算之利息為279,930元),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顯高於原告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債權額500,143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