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楊吳阿緞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507號房屋於起訴時之價額,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507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給付租金15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則原告係以一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給付租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租金金額。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本院認定系爭房屋之價額,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房屋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單、鑑價報告等),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