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6號
- 原告
- 邱雄尉
- 被告
- 預付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上開債權本金及利息計算至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繫屬前1日即115年7月26日(此有聲請人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止,共計為7萬7,733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7,7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