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 原告
- 宏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 被告
- 林駿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