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
- 原告
- 邵昆玲
- 原告
- 兼 共 同
- 原告
- 輔 助 人 郝訢聿
- 原告
- 蘇浩
- 訴訟代理人
- 葉孝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怡均律師
- 被告
- 蔡明龍
- 被告
-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萬8,5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913萬5,904元 913萬5,904元 利息 913萬5,904元自原告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即民國114年9月2日(見114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97號卷內送達被告蔡明龍之送達證書)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1月1日(見115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卷第13頁)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5萬2,682元 合計 928萬8,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