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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邵昆玲
原告
兼 共 同
原告
輔 助 人 郝訢聿
原告
蘇浩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怡均律師
被告
蔡明龍
被告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萬8,5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913萬5,904元 913萬5,904元  利息 913萬5,904元自原告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即民國114年9月2日(見114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97號卷內送達被告蔡明龍之送達證書)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1月1日(見115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卷第13頁)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5萬2,682元 合計   928萬8,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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