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07號
- 原告
- 德藝高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千真
- 被告
- 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738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