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 原 告
- 極限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亦宣
- 被 告
-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7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兩造間咨詢顧問服務合約第4條爭議處理約定:「如因本合約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1頁),堪認已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原告亦據此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北地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