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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65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吳一德
被上訴人
方盈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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