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裕
- 被告
- 傅祥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宛螢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二、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如附件)。
三、被告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表示無意願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約金 344,067元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8,096元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