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7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葉慧清 (住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君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4萬6,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之聲明擴張部分。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末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葉慧清與被告陳君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266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1萬5,091元,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附民卷第3頁),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裁定移送前來。嗣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6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61萬5,091元,而依前述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既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擴張其訴之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1萬5,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954元,扣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免徵裁判費之訴訟標的261萬5,091元(此部分裁判費為3萬2,154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6,800元(計算式:7萬8,954元-3萬2,154元=4萬6,8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請求,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