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3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王美欗
被告
郭功榮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左側第三間鐵皮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回復原狀遷讓返還原告,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300元(參照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見調字卷第23頁);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積欠之租金6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5,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自本件訴訟提出之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9,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300元【計算式:219,300元+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2,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