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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8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林育雪
被告
柯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8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補卷第6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補卷第71至83頁、本院卷第13頁),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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