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976號
- 原告
- 沈欣宜
- 被告
- 高清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雖以契稅標準價格為基礎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因契稅標準價格通常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本院認應以請求返還標的物拍定金額445,168元(見調解卷第13頁)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較為適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4,5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