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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嘉容

原告
王俊鴻
訴訟代理人
邱奕瀚
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送達代收人
衛育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000元,及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2日止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8萬1,6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萬3,000元) 1 利息 15萬3,000元 113年5月30日 115年4月12日 (1+318/365) 10% 2萬8,629.86元  小計       2萬8,629.86元 合計        18萬1,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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