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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黃宗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醺曜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2/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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