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巷00號八樓被 告 吳姮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5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