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13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137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訴訟代理人
- 胡綵麟
- 訴訟代理人
- 吳燕龍
- 被告
- 陳彰麟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137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6日上午10時1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864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當事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估價單、結算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理賠計算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取相關資料核對屬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惟原告請求之汽車修理費用中屬於零件部分新臺幣2,620 元,應扣除折舊,扣除折舊後零件得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351 元,併計工資、烤漆費用新臺幣39,513元,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合計新臺幣39,864元,原告其餘請求則無理由。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