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140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漪
- 被告
- 陳婕妤即張銘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銘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5,251元,及其中新臺幣80,222元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銘峻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