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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159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郁婷陳郁婷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159號

原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劉韋良
訴訟代理人
吳鉉揚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被告
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和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59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宛螢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95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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