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 原告
- 趙佳儀
- 被告
- 薛廷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11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自承並未因車禍受傷,並無人格權遭損害之情事,則其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於法無據。
二、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至多僅能證明原告經診斷「有焦慮的適應障礙症」,卻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與車禍有關,難認已盡舉證之責,其請求醫療費用950元,當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車輛修復費用8,100元,業已扣除折舊,此部分即屬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