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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462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郁婷陳郁婷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462號

原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
被告
PUNONGBAYAN JANINE LAZARO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6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3日下午2 時5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宛螢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041元,及其中新臺幣57,310元自民國115 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0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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