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73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被告
- 吳紹揚
吳彥樟
陳薆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紹揚、吳彥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913元,及附表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吳紹揚、陳薆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7906元,及附表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001 3萬9913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7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表2: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 違約金 001 15萬7906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7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