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816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816號
- 原告
- 王文秀
- 被告
- 顏鼎立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