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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92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羅蕙玲

原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告
龔韋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7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57,992元     2 利息 52,240元 115年4月16日 115年5月20日 14.88% 745元 合計:58,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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