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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9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王瑞珠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元忠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另本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國11

5年3月9日命補繳,原告迄未繳納,附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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