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983號
- 原告
- 馬瑞明
- 被告
-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