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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宗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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