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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56號

請求清償修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劉紹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清償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元(計算式:本金2,164元+起訴前利息1.19元=2,165.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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