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鴻基
- 訴訟代理人
- 劉紹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清償修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元(計算式:本金2,164元+起訴前利息1.19元=2,165.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