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舜銘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祈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11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052號卷第9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7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