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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吳家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琬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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