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蕭湘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玲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玲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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