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28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炎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