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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即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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