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05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謝佳蓁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9,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